法律分析:1、教育部的禁令雖然下發,但有關專家已經解讀。這項禁令是屬于規章制度類。有違規教師,教育部門處理是正常的。但禁令不是法律,也不能當成法律來處理教師。
2、在居民住宅查找補課設施,這卻涉嫌違法!不要說查沒查到,即使有相關設施,在沒有學生補課,或有學生補課,但無法證實是否有償,也都不能視做違規。用違法的辦法來查是否違規,這樣的辦法首先是違法!
3、我多次表明我的立場:只要在職教師沒有給培訓班輸送生源,沒有在補課班擔任補課教師,只因私人人情關系給一兩個孩子補課,這不叫補課。這是人情!而且也是付出勞動的,收取回報有價,但情義無價。至于補課班費用居高不下,這個鍋,全體在職教師不用背,也用不著來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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