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符合條件可以起訴。(一)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二)立案審查:1.不符合立案條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符合立案條件,通知原告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三)受理后:1.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2.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四)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五)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1)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6.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7.不同意裁判:(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8.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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