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與版權同屬知識產權,但受不同的法律保護,保護的客體不盡相同,并不具有對等性。
2、作品在創作完成進即具有著作權(版權),不要求必須進行著作權登記。然而,進行著作權登記有利于作品保護,有利于對作品進行所有權歸屬舉證。
3、商標僅在注冊的商品或類似商品范圍內受商標法保護,不能排除他人在其它不相同或不類似類別的商品上進行商標注冊申請。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有利于著作權所有者以享有的在先版著作權益對他人商標申請提起異議、宣告無效等。
4、同樣地,若以他人作品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將可能面臨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風險。
5、《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6、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一、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怎么處理?
相對于商標權,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是從其作品直接或間接而來,并未經其許可,著作權人就可以要求商標權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權人的注冊合法,商標權人就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未撤銷其注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
《商標法》明文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通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取得商標注冊,商標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從立法上和實踐中妥善解決兩者之間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的事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應當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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