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家出走,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可能被侵害,就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警察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尋找。離家出走指在家庭中的某一個成員因與其他家庭成員產生矛盾或因其他原因而離開家的一種行為。
離家出走的人有些是孩子和一些青少年,也有一些是不愿再忍受家庭環境的成年男子、婦女以及老人。離家出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小孩覺得與父母長輩有代溝、不能被理解,成年男女覺得家庭壓力大、夫妻感情破裂,貧困家庭老人不愿增加子女負擔等等,也有很多人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家出走。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并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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