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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