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5、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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