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產品沒有中文標簽的處罰方式:
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根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予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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