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已滿14歲女孩睡覺,女方出于自愿的,則不犯法。如果是和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關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果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4歲女孩處對象不犯法,但是如果是和未滿14周歲的女孩子發生性關系會涉嫌強奸罪。
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該少女的年齡和是否自愿來決定,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只要該少女完全自愿,則不構成強奸,也不觸犯法律,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
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應以強奸罪論處。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但是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屬于什么階段?兒童?少年?青少年?青年?
14歲屬于兒童階段。社會和中國法律的規定是如下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公約內的內容,公約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而醫學界將兒童規定為14歲以下作為醫學觀察年齡段。我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兒童保護法》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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