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產品侵權發生后,如果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而造成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產品責任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里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不僅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于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該種因果關系,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于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產品責任的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產品的生產者不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者個人。對于產品責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受害人賠償之后,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后有權要求運輸者、倉儲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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