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體訴訟和集體仲裁
集體訴訟又稱集團訴訟,還稱群體訴訟,最早產生于英國,是主要適用于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一種訴訟?!叭藬当姸唷钡臉藴室话阍谑艘陨?。它作為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方式,在傳統民事訴訟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體民事訴訟、集體行政訴訟。集體民事訴訟如集體侵權訴訟、集體經濟合同訴訟、集體拆遷訴訟等等。
集體仲裁是指適用于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一種仲裁,比如勞動仲裁。
如果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的人數眾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這個案件性質就屬于集體仲裁。包括集體勞動仲裁、集體人事仲裁、集體經濟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體訴訟、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雙方的群體性。必須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體)以上,否則無法稱其為集體案件;
(2)一般“集體”中個體間具有一定的聯系性。雖然集體案件中每個個體都單獨成訴,但一般來說,每個個體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訴、去裁影響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閉塞、成本很高昂,當然勝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個個體都期望借助群體的影響、力量、信息、資金等優勢,從而讓案件的進展對自已最為有利,取得對自已最期望的結果?;谶@種想法,每個人會積極參加這個集體,并與集體保持最密切聯系。集體數目的不斷膨脹會增長集體中個體的信心,這也正是集體案件個體人數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體“意志”薄弱性。每個集體成員其實都是獨立的個體,僅僅是因為這個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關系才聯合在一起,他們有權決定自已的去與留,他們有自已的“小算盤”,每個個體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別,想讓他們加在一起象一個人一樣是不現實的。所以集體中的個體容易被分化。有一則很有名的寓言是“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其實也正反映了群體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體訴訟、仲裁必須有強有力的組織者才能真正聯合在一起,而且組織者必須具有很強的公信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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