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簽合同的,那么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既已與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為企業工作的義務。只有在法定的條件具備時,勞動者才可以不再承擔此項義務。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不僅勞動者,而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家公司,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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