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保全的房產怎樣解除
房屋被保全后,如果出現被保全人提供擔保、房屋保全錯誤、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等情形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保全解除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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