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警辦案超期羈押的處理是:發現看守所沒有報告超期羈押,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發現同級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的,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發現上級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的,上級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五日內,辦案機關未回復意見或仍然超期羈押的,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十六條
糾正超期羈押的程序:
(一)發現看守所沒有報告超期羈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
(二)發現同級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的,立即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三)發現上級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的,及時層報上級辦案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四)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五日內,辦案機關未回復意見或者仍然超期羈押的,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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