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超期羈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羈押,當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應當區別情況:
1.予以釋放;
2.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三)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機關一直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十分強調不得超期羈押,但對具體的承辦人并沒有什么強有力的措施,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們司法機關辦案并不是承辦人在獨立辦案,而是整個司法機關在獨立辦案,超期羈押的發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單位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該處理誰呢?
(四)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或申請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對司法機關來說,還是自我約束的層面,禁止超期羈押并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來強制執行。
有的單位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按照不同案件的類型,辦案人員會提前1到7天收到‘預警通知書’。同時進一步規范退回補充偵查,制定《通知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通知偵查機關在公訴審查期限內補強證據,以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防止變相延長嫌疑人的羈押期限。
有的單位要求各業務部門內勤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加強對案件流程的監控和預警,對即將到期尚未辦結的案件,由內勤制發催辦函,督促承辦人員按期辦結。同時要求案件管理中心對內積極發揮對業務部門辦案流程的動態監控職能,著重做好辦案期限預警通知工作和個案辦理“程序回頭看”督察工作,建立辦案期限預警臺賬,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針對審查逮捕案件提前1天,針對審查起訴案件提前3天,針對自偵案件提前7天,向承辦人發出“預警通知書”,提示辦案人員在期限內審結;對外把好案件入口關,發現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出現超期羈押等程序違法的情形,在案件流轉同時向業務部門發出《應予糾正程序違法提示函》,督促業務部門第一時間糾正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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