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向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索要,如對方拒絕的,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維權,法律上沒有異地執行這個概念,必須去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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