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搶劫罪既遂標準是其行為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占有了他人的公私財產或者是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是需要給行為人定搶劫罪的,給予其相應的刑事處罰。
一、搶劫哪些情形會判死刑
搶劫判死刑的情形如下: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刑法263條規定的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斗力的。
認定為搶劫罪的條件有:
1、搶劫罪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指年滿14周歲的正常人;
2、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否則,一般不清視為搶劫罪。因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于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3、搶劫罪侵犯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但最終目的仍然是為了搶劫財物。如搶劫造成被害人傷亡的,依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只是在定罪量刑時,會根據搶劫的結果,相應地加重處罰;
4、搶劫罪客觀上,行為人已經實際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只要存在搶劫行為,就可以認定搶劫罪成立,至于有沒有搶到財物,搶到多少財物等,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二、搶劫銀行判多少年
搶劫銀行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加重處罰。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是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別的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三、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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