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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標準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3 05: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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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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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無效合同之損失賠償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賠償損失責任以“補償損失,盡可能地恢復原狀”為原則,即:使無辜的當事人處于他未受到損害或損失時所處的狀況。

在英國一個早期的判例中,主審法官**·布萊克·本最先闡述了這個原則。他指出:應當盡可能找到一個補償數額,使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的當事人處于假設他沒有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時所處的狀況。這個原則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質損失賠償的案件中得到廣泛采用。根據這個原則,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院授予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賠償數額,一般應當使他處于假設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情況下他所處的狀況。在某些情況下,則應當使對方當事人恢復到未簽訂合同前的狀況。

那么,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于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在特殊的情況下即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時候才適用。

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鞭D民法典的上述損失賠償原則表明,在民法典上。法院授予當事人損失賠償的主要目的是對該當事人給予補償,而不是懲罰當事人。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準備違反合同時,考慮到可能要支付損失賠償,結果會三思而行;或者,已經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際上也可能支付高額的補償費。但是,這些結果都不是法院判決損失賠償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假如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未造成損失,法院將判決只給對方名義賠償。這一事實也說明,法院的判決并不是立足于懲罰當事人。

損失賠償的目的之所以是補償而不是懲罰有以下原因:

第一,授予懲罰性賠償違背了損失賠償的基本原則。即補償受害的當事人。法院如果判決給予懲罰性損失賠償,就可能會給受害方一個發財的機會,他并未由于對方違反合同或有過錯導致合同無效遭受多少損失。甚至沒有損失,但卻得到了巨額賠償。這就違背了授予損失賠償的基本原則,不是使受害方當事人處于合同正當履行時所處的狀況,而是使他處于比合同正當履行還要好的狀況。

第二,授予懲罰性賠償可能會產生更多的不公平。刑事和民事法律上對證據的要求存在較大的差別。刑事案件中的舉證必須達到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的程度,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卻只要求超過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認為有超過一半的可能性,就足夠了。所以,如果允許法院在合同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由于對舉證責任的要求比較低,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判決,使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付出高額賠償。

第三,授予懲罰性賠償會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在民法典上允許授予懲罰性賠償,由于合同糾紛中的高額賠償往往缺乏直接依據,很難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賠償額的確定肯定會遇到很大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確定自己的責任,從而將會抑制商業活動的發展。

二、范圍與方法

由于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般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此種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和代價,從而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以后,當事人便蒙受了損失。它又稱為消極的契約利益。它和期待利益所不同的是,期待利益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履行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履行利益及利潤收入,又稱為積極的契約利益。而信賴利益則是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和對方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費用和代價。

具體來說,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又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全部賠償,間接損失由于較難確定,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予以賠償。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包括郵電費、文印費、赴訂約地談判所支出的費用等;

二是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費用,購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或雇工所支出的費用等;

三是因上述支出費用而失去的利息。間接損失是指如果在締約過程中,受害人必將獲得各種機會,而在行為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

簡言之,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對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鑒于間接損失較難確定,因此只有在具備兩個條件時才能要求賠償間接損失:

一是締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實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法律的行為,即其在締約上是故意而非過失;

二是間接損失即本可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可得利益在締約過失發生時就已具備現實的成就條件,僅僅因為過錯方的締約過失才導致利益的喪失。

根據許多大陸法國家民法規定,信賴利益的賠償原則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所謂信賴利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的原則是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以后,受害人所應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不應該超過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全部利益。這一規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許多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是難以確定的,如果不對信賴利益的損失作出一定的限制,則對信賴利益的賠償便會漫無邊際。但是對其作出限制也不能完全適用上述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費用可能會超過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如果不賠償當事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也不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即使適用上述規則,也應考慮具體情況,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應盡可能地補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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