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事實勞動關系首先就應當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符合勞動爭議的案件仲裁委的受理范圍,即便最終判定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也應當受理進行實質性審查后給出相應的結果。風險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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