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礙施工造成的損失應該怎么賠償
阻礙施工單位施工造成損失的,由阻礙施工一方進行賠償,一般依據實際造成損失賠償,如賠償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相關物資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所應承擔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機制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工程索賠的步驟
(一) 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索賠權利。如果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
(二)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
在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以后,索賠方應抓緊時間準備索賠資料,編寫索賠報告,并在下一個28天以內正式提交索賠報告。
(三)協商解決索賠問題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
(四)調解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五)訴訟
在雙方和解不成,又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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