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要滿足哪些法定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可以歸納出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合同的效力四大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二、有效合同的概念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1、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2、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4、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
1、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2、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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