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男性需滿22周歲,女性需滿20周歲,且當事人雙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辦理材料包括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以及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對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需要經過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法律分析
一、資格要求
1. 男性需滿22周歲,女性需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愿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辦理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結語
這段話介紹了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資格要求和辦理材料。資格要求包括男性需滿22周歲,女性需滿20周歲,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辦理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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