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教護齡津貼: 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法律依據: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按時發放軍休干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落實軍休干部醫療、交通、探親等待遇,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干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干部的醫療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干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組織開展適宜軍休干部的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干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定期了解軍休干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干部去世后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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