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及法律依據。該罪行包括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偽造的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以及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7條,犯罪者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有嚴重情節者,可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犯罪將受到更重的懲罰。
法律分析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認定
1、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拓展延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界定及適用范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使用、管理和交易過程中故意采取欺詐、偽造、盜竊、篡改、非法獲取等手段,嚴重干擾信用卡正常運作,損害信用卡持卡人、發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其法律界定及適用范圍由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標準和處罰力度可能存在差異。一般來說,法律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要素包括故意行為、欺詐手段、對信用卡正常運作的干擾和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作出相應的判決。
結語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使用、管理和交易過程中采取欺詐、偽造、盜竊等手段,嚴重干擾信用卡正常運作,損害相關方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一旦構成該罪,將受到刑事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于此罪行,我們應加強法律意識,維護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正,以保護信用卡持卡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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