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就不能申請財產保全了,財產保全應當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申請,到了執行階段,應當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一、訴訟中保全房產提供擔保的流程
(一)申請人向擔保公司提出擔保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
1、案情資料: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副本、該案件訴狀副本、該案件證據材料副本、需保全財產的線索。
2、當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3、當申請人為法人時所需的資格證明: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近期財務報表。
(二)擔保公司在材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知申請人簽約;
(三)申請人與擔保公司就提供擔保服務簽約并由擔保公司向相關人民法院出具《擔保函》;
(四)擔保公司委派專人進行案件的保后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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