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時羈押是指對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但在法律中沒有臨時羈押,準確的說法就是羈押。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拘留或逮捕后應當立即送至看守所羈押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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