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
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一、請求財產保全的范圍是什么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既要考慮保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財產權益的實現,又要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財產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訴訟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限于請求的范圍,指保全的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請求保全的數額基本相等。比如,甲欠乙10萬元人民幣,乙為了防止甲轉移財產,只能申請保全10萬元的款項,而不能將甲在銀行的100萬元存款全部凍結。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比如,關于一幅字畫的所有權爭議,不涉及房產問題,應當就該字畫申請保全,不應申請保全被申請人的房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以免因保全措施不當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以及清點被保全的財產,責令被申請人保管等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清點過的財產,被申請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轉移、變賣、毀損和隱匿。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免被凍結財產的人到銀行提取存款而發生頂帳。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二、債務糾紛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嗎
不需要都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依申請的?!睹袷略V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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