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受損,將面臨刑事處罰。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是一種過失,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職責,且必須導致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方可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拓展延伸
玩忽職守罪的司法實踐與審判標準
玩忽職守罪的司法實踐與審判標準是指在實際司法工作中,對于玩忽職守罪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所遵循的一系列準則和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玩忽職守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明知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規定,卻故意不執行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在審判過程中,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和量刑。審判標準包括對玩忽職守行為的認定標準、證據的要求、量刑的原則等。通過對司法實踐與審判標準的研究和總結,可以提高對玩忽職守罪案件的審理質量和判決公正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結語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刑罰,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損失的處罰。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為一種過失,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職或放棄履職導致重大損失。司法實踐與審判標準在認定、量刑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通過研究和總結,可以提高審理質量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19修訂):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檢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21公布):第八章 監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七條 監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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