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財產的人可以提供反擔保。 反保全涉及的情況較多,需要具體分析,相關的法律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辦理財產保全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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