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但是他們在處理商標侵權時受理案件有不同之處。
2.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一般侵權案件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級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侵權人所在地,是指侵權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侵權人單位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指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所在地。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而人民法院起訴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
1.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
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當然消費者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時涉及的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而不是商標侵權引出的法律關系。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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