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債務已經清償的;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 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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