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時或起訴中,一般要提供擔保;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錯誤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訴訟保全: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訴前保全: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保全范圍: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4、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5、保全解除: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6、保全錯誤: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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