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下來了就不能撤訴了。但是,可以上訴后再撤回一審起訴?!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民事撤訴的后果
1、申請撤訴的行為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撤訴后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訴訟程序終結;
3、一審中申請撤訴在程序上視為未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敝灰谠V訟時效期間內,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請撤訴可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5、訴訟費由原告自己負擔,一般法院會減半收取。
二、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的基本特征
作為刑事訴訟的程序,公訴案件撤回起訴有四個基本特征: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經由法院審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準許撤訴、推定為撤訴或不準撤訴的裁決。
2、主體同一性。即撤回起訴和提起訴訟的為同一個訴訟主體,因為提起訴訟和放棄訴訟在同一個訴中屬于訴權不可分割的兩方面內容,撤回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的具體體現。需要明確的是,主體的同一性表現為權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而不必親自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3、權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訴作為當事人的訴權,原則上法院根據處分原則應該準許,但必須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告申請撤訴的行為可能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準予撤訴。
4、時間限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在提起訴訟之后、法院宣判之前這一段訴訟期間內。如果法院已經作出裁判,就意味著對訴訟請求作出了實體性的結論意見,不管訴請能否得到支持,當事人都不能行使處分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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