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的相關規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1-56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競業限制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對勞動爭議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分兩種情形。若單位不續簽,有經濟補償,若個人不續簽,要看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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