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謂勞動合同,又稱為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雇主)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產生勞動關系的根據。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所謂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上述定義,可知勞動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那么,勞動合同無疑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特殊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特點。
一、公司與員工簽勞務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和員工簽勞務合同合法。作為用人單位,法律允許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因此,若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自然簽勞務合同就是合法的。但要是公司與員工之間本身應認定未勞動關系,卻簽勞務合同,此時就不合法。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同時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二、承諾書和合同有什么區別
承諾書和合同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2.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承諾書是否產生法律約束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即合同為雙方行為,而且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議。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承諾書是否產生法律約束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特點不同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承諾書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承諾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承諾書的具體化。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種方式是在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一般來說,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承諾,則當事人可以用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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