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員賠償一般什么時候發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應在十五日內辦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也就是用人單位應在十五日之內,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結算工資,并按規定辦結離職手續。
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一)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二)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三)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四)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五)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六)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一般而言,后者是前者的二倍,但也有例外,兩者不可兼得。
(一)兩者不可兼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規定,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兩者計算的時長并不一致
根據上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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