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勞動協議書的性質應為勞動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勞動合同的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
3、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4、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人事處;
5、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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