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一、農民工屬于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初步判斷是勞動關系,但是也要分具體情況,農民工只是一種群體的稱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年齡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如果是勞動者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應該是勞務關系。里面的情況還有很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筑企業違法分包的,雖不能認定民工與建筑企業為勞動關系,但農民工的權益也并不是得不到法律保護,如農民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后,可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包工頭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二、上班五天沒簽合同有工資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勞動者上班5天辭職的,是有工資的,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要一次性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三、試用期沒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有什么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試用期多長期限,崗位有多重要,試用期內都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秳趧雍贤ā芬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相符,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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