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況,作為勞動者應當積極與用工單位交涉,催促用工單位與您簽訂合同。作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義務?!秳趧雍贤▽嵤l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補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負有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并以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作為確定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截止日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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