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現實工作中,某些用人單位往往從自己的角度出發,為了所謂的方便或其他目的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近,在某些地區進行的勞動執法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違法現象,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钡谑畻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p>一、不訂立書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币虼?,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秳趧雍贤ā穼τ喠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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