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范圍:特級企業: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 工程總承包 和項目管理業務;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3、取得房屋建筑、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 企業注冊資本 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3)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3)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業、民用與公共建筑(建筑物、構筑物)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上下水、供暖、電器、衛生潔具、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裝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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