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4、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5、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買賣合同糾紛發生有哪幾種種常見原因
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對于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就會各執一詞,糾紛就此產生。
2、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
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里,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3、違反誠信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
4、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A與B之間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屬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幾家。B為供方,A及其子公司為需方,為降低采購成本,子公司需要貨物時均通過A公司集體統一向B公司采購,但每次具體簽定合同時均由子公司與B簽定合同,最終因貨款未結清而產生糾紛。那么,B公司很顯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張權利,而只能向眾多子公司主張權利。若向A公司主張權利,A公司抗辯其為各買賣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會遭法院駁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將A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一切問題迎刃而解,同時還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訴訟成本。
又如,張三是A、B兩個公司的股東,兩公司的日常經營均由張三負責,張三及業務員經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進貨(提貨),提貨單上的提貨單位欄均寫上A公司、提貨人張三或某業務員。后來A公司經營不善逐漸歇業,但進貨仍在繼續。A公司進貨后以B公司的名義銷售給第三方,自然B公司與第三方結算貨款。因此C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提貨單只能起訴A公司催討貨款,結果可想而知。
5、違約責任問題
有的合同中對于違約條款只約定因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具體違約事項和違約金數額,結果相當于未有約定。
違約責任的約定雖然不能窮盡所有事項,但應該將常見的容易發生的情形進行約定,如交貨時間、質量、數量,貨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應該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這樣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認定是否存在違約,也可以避免對損失難以舉證的困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6、管轄約定
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或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確,但合同履行地在現實中頗多爭執。92年的民訴法意見19條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解釋,但被96年的法發28號司法解釋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釋3號又對前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解釋。最終的意見是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的法院為主要原則,這是遵從了民訴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但是,又有例外,對于雖有履行地的約定但未實際履行合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因此,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于確定管轄的法院尤為重要,同時約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選擇管轄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更能接受。
7、簽名蓋章
自然人簽名要確保與其身份證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證號碼;法人蓋章要確保是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名稱與合同主體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門的印章。
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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