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勞動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也可以雙方當時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到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申請仲裁。當不服仲裁時,可以再申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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