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判決的上訴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