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3、企業機構代碼復印件;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
7、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
8、項目經理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能代表該工程項目業績的施工合同,擔任該項目負責人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工程質量安全評價證明;
9、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畢業證、身份證、聘用合同等;
10、企業所有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及經濟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
11、施工機械及質量檢測設備購買發票、調撥單、設備臺賬等;
12、企業近3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新成立企業不提供);
13、企業統計報表;
14、加工廠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按《標準》要求提供,《標準》未明確要求的不提供);
1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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