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另行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離職的。 針對不勝任崗位解除的問題,實踐中操作的手法比較多,根據你們公司的情況,提幾點建議: 一、確認公司關于調崗的制度是否合法生效; 二、該員工的原工作崗位及要求,考核結果(考核程序的合理公正); 三、調崗通知,注明到新崗位的報道日期及逾期不報到的后果,讓其本人簽收,不簽收EMS快遞給該員工; 四、禁止該員工到原部門工作; 五、其若不到新崗位報道(不管是否進入公司),視為曠工,根據曠工天數,發給警告信等,達到公司規定的解除天數,即書面通知解除。無需賠償任何東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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