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業的政府主管職能部門統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名稱因地而異,因級別而異,一般有建設局、住建局、建設委員會(簡稱建委)、建設辦公室等名稱。具體要看當地有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準備好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相關材料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即可,通過后則可開始施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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