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實質上是一種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由是現代各國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因為股權被認為是股東的個人財產,法律肯定股東處分其財產的正當權利,也即承認股東有轉讓其股權的自由。但是,股權的轉讓必然會引起公司成員的變化。股份有限公司對此可以不關心,而在具有人資兩合性和封閉性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是事關公司生存和發展以及股東之間利益平衡的大事。所以,股權的自由轉讓作為一項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著例外。即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并不是自由進行的,而是存在著諸多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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