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合同
1、勞動關系,從勞動法意義上講,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有效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用工關系。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條和第17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可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關系是指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用工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依法通過訂立、履行、變更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并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并生效。
因此,簡單從性質上講,勞動合同是一種協議,而勞動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這也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之一。
二、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沒有必然聯系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的,勞資雙方也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并生效,但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起至實際用工之日前,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若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者按照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到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責任。
2、建立勞動關系的,勞資雙方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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