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機動車違章記錄如果未處理完,將不能參加年檢,即使通過車輛外檢,交管部門也不會核發檢驗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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