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效力問題主要體現: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產勞動過程所必要的條件;對勞動者而言,是參與勞動過程、完成勞動任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保障。勞動合同必須是具有簽約資格的當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訂立,內容應當具備法定條款,并須合法,合同形式并應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將被確認無效。本文主要從無效勞動合同方面切入,對勞動合同的效力進行討論。
2、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
一、無效勞動合同概述勞動合同的無效是指勞動合同因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一)無效勞動合同欠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一個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須具備勞動法律所規定的有效要件,這就是主體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實、內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這四個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二)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拘束力無效勞動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
3、但這并不是說,無效勞動合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必然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責任問題,也即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基于過錯而對他方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因其行為的嚴重性程度不同,引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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